2008年3月3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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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公证,为债权实现提速
王玉仆 张兆利

  当前,逃债、躲债、赖债是债务纠纷中的显著特点。当公民和法人遇到这方面的难题时,不妨也尝试一下当前正在经济领域里升温的强制执行公证,它既可省去漫长的诉讼过程,又能使你的债权实现提速。

  案例一:2006年1月,农民吴某将人民币1.2万元借与熟人张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期限届满后,吴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吴某向公证处咨询求助。公证员在对张某出具的借据及借款用途等情况作了调查后,确认双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建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新的借款协议,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2008年1月,新的借款协议期满,但张某仍以无力支付为由未将欠款及违约金归还吴某。为此,公证处根据吴某的申请,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吴某持执行证书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案例二:董某经营着一家造纸企业。2007年6月,该公司因业务需要,以现有房屋和设备作抵押,向建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按季结息。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协商增加了“如果借款方不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凡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贷款方有权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并申请办理了借款协议公证。合同到期后,银行多次上门催贷未果。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立即申请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据此对借款方的抵押财产依法进行了执行,全部偿还了银行借款本息。

  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后,大多数债权人往往会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这样不仅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繁琐”的诉讼程序,还需要当事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除了打官司和申请仲裁以外,债权人还有一条迅速实现债权的捷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异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服务链接
  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关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3、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4、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等。